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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薛某甲申请执行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纳溪执字第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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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薛某甲法定代理人薛某乙被执行人张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3)纳溪民初字第6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申请执行人薛某甲的债权受偿额为1200元,领取本裁定书时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12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某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3)纳溪民初字第6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凭此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也仲代理审判员:黄荣代理审判员:易正平

书记员:王国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