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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黄一轩被执行人黄洪抚养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2013)江安执字第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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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一轩,男,200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江安县。法定代理人肖中英,女,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被执行人黄洪,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一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洪抚养费纠纷(﹤2012﹥江安民初字第335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洪家庭负担较重,且无固定收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江安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象桥审判员:成关云代理审判员:刘萍

书记员:曹昌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