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良申请执行李文华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江安执字第63-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良,男。法定代理人倪高容(系李良之母)。被执行人李文华,男。

本院在执行李良申请执行李文华抚养费纠纷(案号﹤2011﹥江安民初字第1077号)一案中,于2013年4月11日向宜宾新宇酒业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李文华在宜宾新宇酒业有限公司工资收入3295元(每月扣留850元),故申请执行人李良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江安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象桥审判员:成关云代理审判员:刘萍

书记员:许锦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