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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屈某甲与屈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阴法执字第00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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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屈某甲,男,200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马某某,女,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屈某乙,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马某某与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渭中法民一终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屈某甲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为24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屈某乙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渭中法民一终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12年1月至12月抚养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宁审判员:迪五一审判员:姜勇

书记员:寇鹏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