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张文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勇抚养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2013)江安执字第21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文静,女,200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江安县。法定代理人袁荣美,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长宁县,申请人张文静之母亲。被执行人张勇,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文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勇抚养费纠纷(﹤2012﹥江安民诉前字第4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文静与被执行人张勇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勇于2013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人张文静支付抚养费2700元,余款3000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2)江安民诉前字第4号民事调解第一项调解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象桥

书记员:曹昌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