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孟繁宇,男,200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路莉纳,女,无业,住址同上,申请人孟繁宇之母。被执行人孟庆安,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繁宇与被执行人孟庆安抚养费一案中,权利人孟繁宇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00元。执行中,本院已将案款执行回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孟繁宇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4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