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法定代理人杨某某。被执行人顾某。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2012)胶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慧暖审判员:张兆全审判员:刘丰文
书记员:宋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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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某。法定代理人杨某某。被执行人顾某。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2012)胶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慧暖审判员:张兆全审判员:刘丰文
书记员:宋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