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周某某(系李某之父)。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2012)胶少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终结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少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慧暖审判员:张兆全审判员:刘丰文
书记员:宋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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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周某某(系李某之父)。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2012)胶少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终结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少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慧暖审判员:张兆全审判员:刘丰文
书记员:宋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