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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河执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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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理人单某某,女,汉族,现住河口区。被执行人陈某乙,男,汉族,现住河口区。第三人许某某,男,现住河口区。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少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27日向陈某乙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某乙在其原领导许某某处有保管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5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某乙在第三人许某某处保管的工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程德刚

书记员:郭志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