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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蓝法执字第00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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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汉族,2006年1月28日生。法定代理人李娜,女,汉族,1983年12月26日生,农民,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1982年8月24日生,农民。

本院在执行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撤销了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蓝法执字第00277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跃波

书记员:翁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