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汉族,2006年1月28日生。法定代理人李娜,女,汉族,1983年12月26日生,农民,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1982年8月24日生,农民。
本院在执行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撤销了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蓝法执字第00277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跃波
书记员:翁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