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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某与厉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杨执字第00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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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厉某某,男,汉族。

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0061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第(三)项中确认的厉某某给付刘某某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抚养费及经济适用房一套及家具给刘某某所有内容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张雯雯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书记员:陈育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