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厉某某,男,汉族。
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0061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第(三)项中确认的厉某某给付刘某某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抚养费及经济适用房一套及家具给刘某某所有内容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张雯雯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书记员:陈育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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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厉某某,男,汉族。
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0061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第(三)项中确认的厉某某给付刘某某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抚养费及经济适用房一套及家具给刘某某所有内容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张雯雯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书记员:陈育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