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温雪宇,男,200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温远茂,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申请执行人温雪宇与被执行人温远茂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龙泉民初字第24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温远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温雪宇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温远茂给付抚养费4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温远茂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温远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温远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温远茂700元,并查明,被执行人温远茂在银行无存款,在车辆管理所无登记信息,在房管局无房屋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温远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4900元,执行中已强制执行700元,现被执行人温远茂尚欠申请执行人温雪宇4200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龙泉民初字第24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温远茂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温雪宇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皓常
书记员:罗征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