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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温雪宇与温远茂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龙泉执字第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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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温雪宇,男,200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温远茂,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申请执行人温雪宇与被执行人温远茂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龙泉民初字第24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温远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温雪宇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温远茂给付抚养费4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温远茂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温远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温远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温远茂700元,并查明,被执行人温远茂在银行无存款,在车辆管理所无登记信息,在房管局无房屋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温远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4900元,执行中已强制执行700元,现被执行人温远茂尚欠申请执行人温雪宇4200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龙泉民初字第24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温远茂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温雪宇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皓常

书记员:罗征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