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郑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李松周、郭维维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该案新人口征决字(2012)23号征收决定书已于2012年8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暂无给付能力,申请人自愿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新行执字第1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瑞甫
书记员:高建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