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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新郑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肖付兴、吴慧平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新行执字第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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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文书

关于新郑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肖付兴、吴慧平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该案新人口征决字(2012)013号征收决定书已于2012年8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暂无给付能力,申请人自愿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新行执字第1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瑞甫

书记员:高建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