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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盛某与任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3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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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盛某,女,汉族。被执行人任某,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盛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23日审结。本案(2011)李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为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份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于法院案款950元,剩余案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申请执行人直接到被执行人单位处领取,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李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群生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矫燕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