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盛某,女,汉族。被执行人任某,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盛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23日审结。本案(2011)李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为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份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于法院案款950元,剩余案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申请执行人直接到被执行人单位处领取,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李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群生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矫燕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