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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张柏溪与被执行人张耀华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昌执字第012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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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法定代理人:鲁某。被执行人:张某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55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乙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甲抚养费自2010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14500元,及自2013年4月至10月期间的抚养费35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共计18050元。但被执行人张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乙银行存款180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红

书记员:王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