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竹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辕门街**。联系电话:0719-422****。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委托代理人竹山县文峰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邵某,乡长。被执行人程某,农民。被执行人柯某(系程某妻子),生于1982年6月22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文峰乡滚子岭村**。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2********。申请执行人竹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竹计生征决(2013)第13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鄂竹山行非审字第00259号准予执行行政裁定书,申请人依据该裁定书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给付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竹山行非审字第00259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明彬审判员:胡克文审判员:佘云国
书记员:王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