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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竹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胡某、黄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竹山行非执字第00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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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竹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辕门街29号。联系电话:0719-4225334。法定代表人黄某乙,局长。委托代理人竹山县文峰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邵某,乡长。被执行人胡某,农民。被执行人黄某甲(系胡某妻子),生于1980年3月23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文峰乡塘湾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003235522。申请执行人竹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竹计生征决(2013)第13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鄂竹山行非审字第00262号准予执行行政裁定书,申请人依据该裁定书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对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竹山行非审字第00262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明彬审判员:胡克文审判员:佘云国

书记员:王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