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某甲。申请执行人任某乙。被执行人任某丙,1959年1月1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某甲、任某乙与被执行人任某丙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任某丙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红燕审判员:陈瑞审判员:张岩峰
书记员:马自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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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任某甲。申请执行人任某乙。被执行人任某丙,1959年1月1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某甲、任某乙与被执行人任某丙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任某丙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红燕审判员:陈瑞审判员:张岩峰
书记员:马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