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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85)

(2013)复执字第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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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任某甲。申请执行人任某乙。被执行人任某丙,1959年1月1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某甲、任某乙与被执行人任某丙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任某丙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红燕审判员:陈瑞审判员:张岩峰

书记员:马自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