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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李莉洁与被执行人代会芬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昌执字第01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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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被执行人:代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与被执行人代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3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被执行人从2013年7月开始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500元至其18岁时止,支付方式为被执行人每月27日前将抚养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李某甲。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代某银行存款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堂林

书记员:毕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