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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菊红申请执行王峰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武执字第001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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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建设,武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某甲

王某某申请执行王某甲孩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抚养费12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后,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武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光熠审判员:杨浩代审判员:刘抗战

书记员:雷政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