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建设,武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某甲
王某某申请执行王某甲孩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抚养费12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后,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武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光熠审判员:杨浩代审判员:刘抗战
书记员:雷政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