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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袁某甲与袁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江汉执字第00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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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某甲,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彭某乙,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袁某乙,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袁某甲因与被执行人袁某乙子女抚养费纠纷,依本院作出的(2013)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某乙给付抚养费4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袁某甲的执行申请。

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某乙向申请执行人袁某甲支付人民币4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袁某乙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4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辉审判员:马露审判员:李德清

书记员:王晓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