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某甲。法定代理人:严某。被执行人:冯某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1)武区民初字第01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冯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某乙给付申请执行人冯某甲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期间的抚养费6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共计6050元。但被执行人冯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某乙银行存款6050元或扣押、提取其等价值的其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军
书记员:王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