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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冯泽楷与被执行人冯潜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昌执字第01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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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某甲。法定代理人:严某。被执行人:冯某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1)武区民初字第01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冯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某乙给付申请执行人冯某甲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期间的抚养费6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共计6050元。但被执行人冯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某乙银行存款6050元或扣押、提取其等价值的其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军

书记员:王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