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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张业友被执行人梁冬梅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江安执字第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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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业友,男,汉族,农民,1984年10月24日出生,住长宁县。被执行人梁冬梅,女,汉族,农民,1989年1月8日出生,住江安县。

本院在执行张业友申请执行梁冬梅抚养费纠纷(案号﹤2012﹥江安民初字第1112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梁冬梅外出务工,去向不明且未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执行标的款6000元被执行人梁冬梅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江安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泽审判员:陈象桥审判员:成关云

书记员:陈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