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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段蕊与段宏章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耀执字第0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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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段蕊,铜川市人。被执行人段宏章,铜川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蕊与被执行人段宏章抚养费一案中,经本院作出的(1998)耀法城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段宏章每月给付婚生子段蕊抚育费100元,后申请执行人段蕊陆续向本院提出了执行申请,本院逐年对被执行人段宏章进行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段宏章未按法定期限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段宏章所在铜川市耀州区寺沟镇信用社工资账户存款1200元,现本案2013年抚养费给付义务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1998)耀法城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2013年度抚养费给付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向锋审判员:王建文助理审判员:李科锋

书记员:杨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