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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潘璐与李保全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陈执民字第00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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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潘璐,女,生于1995年8月24日,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市汇嘉园**。被执行人李保全,男,生于1951年11月8日,汉族,系原陕西省宝鸡县,系潘璐父亲。

潘璐与李保全抚养费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1998)沙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璐于2013年7月26日向该院申请执行后,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抚养费42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2013年10月17日,该院委托我院执行,我院依法立案并执行。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李保全自觉给付4200元执行款,负担了50元执行费,该案申请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1998)沙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中第二条抚养费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笃岐审判员:赵民权审判员:吴军强

书记员:王连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