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职务局长。委托执行人王正文,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无业。
申请人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19日审结。该案(2011)李行审字第54号行政裁定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已将本案全部案款人民币67104元交至法院,案款已发放至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李行审字第54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吕雅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