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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1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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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某。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职务局长。委托执行人王正文,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无业。

申请人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19日审结。该案(2011)李行审字第54号行政裁定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已将本案全部案款人民币67104元交至法院,案款已发放至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李行审字第54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吕雅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