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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若桃与被执行人谭肖妹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裁字第3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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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若桃。法定代理人李程。被执行人谭肖妹。

申请执行人李若桃与被执行人谭肖妹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金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370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生活费4800元,学杂费1303元,医疗费202元;承担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4000元。因被执行人谭肖妹现处于怀孕阶段,无经济来源,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其余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金执字第37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班晨瑞审判员:谭津代理审判员:覃云峰

书记员:何芳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