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若桃。法定代理人李程。被执行人谭肖妹。
申请执行人李若桃与被执行人谭肖妹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金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370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生活费4800元,学杂费1303元,医疗费202元;承担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4000元。因被执行人谭肖妹现处于怀孕阶段,无经济来源,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其余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金执字第37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班晨瑞审判员:谭津代理审判员:覃云峰
书记员:何芳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