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熊代群,女,1981年8月2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田欣悦,女,2005年4月7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熊代群,女,1981年8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田涛,男,1981年2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晏先梅,女,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田丹,女,1984年4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余浩楠,男,2007年6月18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田丹,女,1984年4月3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张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田涛、晏先梅、田丹、余浩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涛、晏先梅、田丹、余浩楠的银行存款13095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龚四华执行员张春宁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