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凌语涵与凌战峰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50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凌语涵,女,2007年2月6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丽,女,1985年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凌战峰,男,1980年1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语涵与被执行人凌战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凌语涵依据已经生效的(2010)未民张初字第00227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800元。执行中,本院已将案款执行回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凌语涵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5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李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