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凌语涵,女,2007年2月6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丽,女,1985年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凌战峰,男,1980年1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语涵与被执行人凌战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凌语涵依据已经生效的(2010)未民张初字第00227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800元。执行中,本院已将案款执行回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凌语涵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5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李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