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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温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1)招执字第1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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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1968年10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杨家大沟村。被执行人温某,男,1968年9月2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建筑新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温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招执字第11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邱清海审判员:贾武斌审判员:林天奇

书记员:王成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