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2002年11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学生,住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瓦里村。身份证号码:3706852002********。法定代理人路某某(原告刘某甲母亲),1974年6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瓦里村。委托代理人傅宗铭,招远市张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某乙,男,1974年6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工人,住招远市夏甸镇后路家村。身份证号码:3706241974********。委托代理人李国良,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4)招少执字第1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邱清海审判员:贾武斌审判员:林天奇
书记员:韩忠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