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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史某某与史攀磊增加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安汉执字第00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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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史某某,女,汉族,生于2000年5月30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恒口镇。被申请人史攀磊,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2日,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

申请人史某某与被申请人史攀磊增加抚养费教育一案,本院于2003年4月15日作出(2003)安汉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申请人史攀磊给付申请人史某某抚养教育费200元(从2003年4月开始)至年满18周岁。2010年9月申请人史某某以现生活水平提高、原判决给付200元抚养教育费不够支出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增加抚养教育费。2010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2010)安汉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申请人史攀磊每月增加给付抚养教育费300元(至年满18周岁)。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史攀磊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史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执行,被申请人史攀磊已自觉给付申请人史某某每月500元(按月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安汉法执字第00482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如被申请人史攀磊未按期自觉履行,申请人史某某可向法院申请按(2010)安汉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应履行的义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涛审判员:唐伟代理审判员:周宏

书记员:杨厚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