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宣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周忠林,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雷知江,男,生于1981年6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柒处贵,女,生于1981年2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宣汉非执审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雷知江、柒处贵应给付社会抚养费22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200元。在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柒处贵的银行存款予以了冻结。因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柒处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0000元的冻结。二、对被执行人柒处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0000元予以划拨,划拨至宣汉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宣汉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义海
书记员:杜鹏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