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某甲,男,汉族,1995年5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林某乙,男,汉族,1970年10月1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林某甲与被执行人林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自2010年11月至2012年9月的抚养费80500元;应于2012年10月起每月8日前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至林某甲英国留学结束。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某乙的银行存款1405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童琳琳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