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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林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6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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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某甲,男,汉族,1995年5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林某乙,男,汉族,1970年10月1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林某甲与被执行人林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自2010年11月至2012年9月的抚养费80500元;应于2012年10月起每月8日前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至林某甲英国留学结束。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某乙的银行存款1405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童琳琳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