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系胡某甲之母)。被执行人胡某乙。
申请执行人胡某甲与被执行人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胡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胡某乙自愿达成和解决协议:胡某乙应付胡某甲生活费25000元,胡某乙定于2013年11月1日给付10000元,余款于11月29日一次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进新审判员:朱新文审判员:丁和涛
书记员:成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