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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鄂黄陂法执二第0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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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系胡某甲之母)。被执行人胡某乙。

申请执行人胡某甲与被执行人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胡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胡某乙自愿达成和解决协议:胡某乙应付胡某甲生活费25000元,胡某乙定于2013年11月1日给付10000元,余款于11月29日一次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进新审判员:朱新文审判员:丁和涛

书记员:成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