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梅某。被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梅某系夫妻。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陂计生征字(2012)第12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以(2013)鄂黄陂行非审字第0020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3年7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63003元,未执行的数额为人民币37003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陂计生征字(2012)第12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新文
书记员:成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