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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某某与孙某某(一)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崂执字第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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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2008年10月16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理人王某,女,汉族,1981年3月11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孙某某(一),男,汉族,1977年1月5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某某(一)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5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执行标的交予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此案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崂少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孙开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