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汉族,住李沧区。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住青岛市市**。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2013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200元,执行费2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3年6月24日执行人员将全部案款执行到位。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2011)崂民一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曲启斐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