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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63合肥市庐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庐执申字第0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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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庐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鹿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佐平,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志勇,该局科员。被执行人:杨某,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江某,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征决(2013)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于2013年6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杨某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公园路*号*幢*室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江某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蒙城北路*小区*幢*室房产;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婷婷

书记员:何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