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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袁官发、易佑凤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南执字第00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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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南陵县。被执行人:袁官发,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易佑凤,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行非审字第0004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袁官发、易佑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官发、易佑凤向申请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动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官发、易佑凤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袁官发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南翔支行的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强

书记员:张友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