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丰云,主任。委托代理人:杨金龙,该局公务员。被执行人:黄长生,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被执行人:张玉喜,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黄长生、张玉喜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南计生征决(2012)69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南计生征决(2012)69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南计生征决(2012)69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詹陵生审判员:万晓华人民陪审员:史光明
书记员:戴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