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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诉黄长生等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南行非审字第00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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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丰云,主任。委托代理人:杨金龙,该局公务员。被执行人:黄长生,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被执行人:张玉喜,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黄长生、张玉喜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南计生征决(2012)69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南计生征决(2012)69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南计生征决(2012)69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詹陵生审判员:万晓华人民陪审员:史光明

书记员:戴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