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葛学祥,男,1996年8月7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江晓玲,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人民法院(2009)全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晓玲银行账户余额8487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惠耘
书记员:张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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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葛学祥,男,1996年8月7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江晓玲,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人民法院(2009)全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晓玲银行账户余额8487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惠耘
书记员:张晓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