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某,女,2006年11月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孙小妹,女,1979年6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仁富,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人民法院(2013)全民一初字第005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徐仁富银行帐户余额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晋圣军
书记员:张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