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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某与倪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灞执字第00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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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倪某某。申请执行人吴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倪某某给付其2013年1月至6月孩子抚养费,每个月200元,共六个月,计1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倪某某已将案件款12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某,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关于倪某某给付吴某2013年1月至6月孩子抚养费12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常皓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