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倪某某。申请执行人吴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倪某某给付其2013年1月至6月孩子抚养费,每个月200元,共六个月,计1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倪某某已将案件款12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某,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关于倪某某给付吴某2013年1月至6月孩子抚养费12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常皓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