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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赵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2)灞执字第00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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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某甲(曾用名赵一严)。法定代理人朱某,系申请执行人之母,汉族,1977年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某乙。

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乙给付2012年5月至2012年10月的抚养费3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乙将案件款交到本院,本院全额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5月至2012年10月的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魏峰波

书记员:邱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