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系向阳公司7414厂职工。被执行人韩某,系西安市五环集团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灞民初字第235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韩某向申请执行人黄某支付孩子抚育费1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韩某银行扣划存款750元,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黄某,剩余案件款250元未能受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010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正代理审判员:吴波代理审判员:魏峰波
书记员:罗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