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甲。法定代理人肖某,女,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某乙。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孙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某乙支付申请执行人孙某甲2012年3月至9月的抚养费3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之子孙再代其全部案件款,现已全额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孙某甲2012年3月至9月的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魏峰波
书记员:邱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