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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白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灞执字第00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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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白某甲。法定代理人南某,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系白某甲之父。被执行人白某乙,系白某甲之母。申请执行人之法定代理人南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16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某乙给付申请执行人白某甲2012年3月至2012年8月抚育费18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某乙已交纳案件款950元,均发放申请执行人之法定代理人南某。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之法定代理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致使尚有案件款900元未能受偿。根据相关规定,经申请执行人之法定代理人同意,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执字第009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相应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常皓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