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给付李鑫洋2012年7月至12月的抚养费9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下落不明,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某,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某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的900元未能受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执字第007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真实有效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正代理审判员:吴波代理审判员:魏峰波
书记员:邱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